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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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1-26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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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发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中的作用,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桂组通字[2014]10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校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在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

二、填报要求

1.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要求,按时报告、亲笔填写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完整。此次填报要按照细化后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附件),如实填写上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变化情况。2014年提拔为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应按照首次填报的要求,完整填写每一事项的情况信息(仅填写现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

2.严肃报告纪律。领导干部应当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人选。

三、其他事项

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组通字[2014]1号)及上级通知要求,校党委组织部将开展随机抽查核实和重点抽查核实工作。抽查核实结果及处理情况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请各基层党委(总支)、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领导干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于115日前报校党委组织部办公室(育才校区行政办公楼115室),联系电话:5843264

 

附件: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校党委组织部

2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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