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组通字[2014]77号)精神,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通知要求各级退(离)休领导干部的兼职情况均要逐一登记、分类认定、清理规范。其中,符合规定但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职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领取报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
请各级退(离)休领导干部对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有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的同志填写《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登记表》,于
附件:1.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登记表
校党委组织部
人事处
离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