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师政学工[2011]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提高综合素质,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按8:2的比例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与协调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各学院设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的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在当年自治区教育厅下拨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各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人数分配名额,下达各学院。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各学院如根据评审条件未评足名额,不足的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调配。
(二)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广西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按照评定程序认真组织初审,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广泛的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学生名单。
(四)初评结果要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全校获奖学生的建议名单,报请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及时将最终评审结果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每年十一月公布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奖励获奖同学,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励志奖学金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学校指定的银行卡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评定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蓄意扰乱奖学金评定秩序的行为,要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另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