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师政学工[201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提高综合素质,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管理与协调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各学院设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综合考评成绩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为,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的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在当年自治区教育厅下拨给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各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人数分配名额,下达各学院。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各学院如根据评审条件未评足名额,不足的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调配。
(二)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按照评定程序认真组织初审,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广泛的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学生名单。
(四)初评结果要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全校获奖学生的建议名单,报请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及时将最终评审结果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每年十一月公布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奖励获奖同学,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奖学金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通过学校指定的银行卡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考评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对评定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蓄意扰乱奖学金评定秩序的行为,要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另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