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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武装部/保卫处部(处)务会议议事规则

党委武装部/保卫处部(处)务会议议事规则

(2022年4月11日开始试行)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部门工作议事机制,着力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切实提高决策水平与工作效率,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部(处)务会议(简称班子会)是党委武装部/保卫处召开的处理本部门重要事务的工作会议。是学习传达上级文件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学校决策部署,研究、推进和解决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决策形式。

第二条 部(处)务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决策、科学民主决策和集体研究决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部(处)务会议研究决定部门工作计划、人员调整、考核奖惩、评优评先以及年度预算安排、大额经费使用、工作推进等重要事项。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的有关重要文件、指示、会议精神和决议决定。

(二)研究部门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制定(或修订、废止)涉及学校和部门层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研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组织机构设置调整以及相关岗位的设置调整。

(五)研究涉校、涉师生重大案(事)件、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六)研究部门人才队伍(含自聘员工)建设、人员调整及调动、人事管理等方面重要工作和涉及人员考核奖惩、评优评先等事关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研究年度经费预算及使用计划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非日常性、非官方正规渠道、非例行性,开支10000元(含)以上事项;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有权限处置的其它价值10000元以上(含)的资产。采购或资产处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本单位相关内控制度、采购或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九)研究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国防军事教育、意识形态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安全教育等。

(十)分管处领导对分管的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的汇报;处领导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提出相关要求。

(十一)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四条  会议由部(处)长主持,成员由部(处)长、副部(处)长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可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参会人员不足三分之二时,原则上不召开部(处)务会议(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条  会议议题由各科室负责人提请分管处领导提出或班子成员提出,部(处)办公室负责汇总,由部(处)长确定是否上会。会议议题包括讨论议题,重要文件、会议精神传达学习,重要事项工作部署、汇报。

  第六条  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二周召开一次(寒暑假除外,节假日顺延)。如遇特殊情况,可由部(处)长决定调整会议召开时间。会议一般线下召开,特殊情况可通过网络采取线上召开。

  第七条  会议由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的项目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持人、出席与缺席会议人员姓名、会议记录人、会议讨论发言记录、会议决议及通过决议的情况等,及时撰写会议纪要并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八条  会议实行一题一议。首先由主持人或议题提出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其他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最后由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第九条 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会议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做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决议一经形成,成员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办公室秘书及时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议事情况及讨论结果。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纪律,严守保密制度;在未经允许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讨论情况等。

第十二条  办公室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对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工作安排应准确记录,以备查阅。

第四章  实施反馈与监督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需要办理的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 分管处领导负责组织落实, 各科室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完成,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办理情况要及时向处长或处务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议成员应树立大局观,积极参与集体领导,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的角度关心支持,深入研究思考,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若发现决议需要作重要调整时,要及时向部(处)长汇报,并重新按程序作出新的决议,不允许个人擅自更改或不执行决议。

第十六条  会议形成的重要决定、决议,应通过一定形式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

第十七条 党委武装部/保卫处要认真开展本制度执行情况年度自查自纠,并自觉接受学校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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