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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军服役相关优惠优待政策

一、义务兵优待政策

1、报销因报名参军的往返路费;

2、发放一次性鼓励金,本科生以上学历者每人6000元,专科生每人4000元,在新兵起运前一次性鼓励金由县(区)民政部门发放给学生本人,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责。

3、落实公务员、事业单位面向大学生退伍兵定向招录,各级地方政府每年将拿出一定比例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岗位面向大学生退伍军人定向招考,大学生退伍军人考政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将变得十分容易。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同行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广西区政法干警招录培训体制改革试点基层政法机关公务员,其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当年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二、在校大学生入伍服役期间和退出现役后享受的优惠政策

1、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按已就读的学年申请学费补偿,每学年最高可补偿8000元;

2、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的,按剩余未就读的学年申请学费资助,每学年最高可资助8000元;

3、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已交学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

4、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5、在校大学生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对入伍学生家庭发放优待金。如入学前户籍地与就读学校所在地均在广西区内的,由入学前户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当地城镇义务兵标准发放入伍学生家族优待金;

6、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规定给予除家庭优待金外的其他方面优待;

7、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学校要及时做好其复学工作;复学后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个别学习存在困难的,可以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退出现役后复学,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9、两次荣立三等功或荣立二、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10、服役期满退役后不愿复学的,由入学前所在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安置。

三、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

退役一年以上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含义务兵和士官),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可享受:

1、国家学费资助;

2、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

3、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其中,学费资助按每学年最高8000元标准执行(如大专3学年最高可资助24000元学费),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优惠政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士官退役的,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退役时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现行标准4500元/年);

2、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可免费参加县级以上民政安置部门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自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用人单位招录或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5、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应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公务员招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记入工龄。

五、退役士兵政府安排工作政策

退役士兵(含义务兵、士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役满12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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