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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制度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第一条单位应当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以下简称演练)领导小组。
第二条 演练领导小组由指挥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组成。
第三条 领导小组根据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演练。
第四条 预案演练组织中的各小组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
第五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中的各级、各类人员,必须按照演练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
第六条 对通过演练暴露出的问题,由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演练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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