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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卫 处



保卫处工作职责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原则,加强校内治安和消防、交通、技防、政保户籍的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治安灾害等事故的发生,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安全秩序,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及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全面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贯彻落实学校的治安和消防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遵纪守法宣传教育和防盗、防火、防电信网络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

三、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和政治案件,协助侦破重大案件,参与追查和处理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校园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

四、做好情报信息收集和汇报工作,及时掌握各种动态和不安定因素,制定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或减少各类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各类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和交通等秩序维护工作。

六、协助公安机关、社区做好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和外来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监督考察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校内治安和消防的管理条例和其他规定,并组织实施。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校内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并组织实施。

九、对学校各项新建、改建、维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备的配置、安装加强监督和业务指导。

十、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建立校卫、监察、巡逻等治安队伍,维护校园安全秩序。

十一、做好师生员工的户口管理,学校临时工和暂住人口的梳理和登记及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做好本部门的来信来访、对外联系和有关接待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落实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落实、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计生、档案、保密、离退、信息等工作。

十四、代表学校处理校内外业务范围内的有关事宜。

十五、完成学校和上级公安等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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