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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自治区第一批青苗人才普惠性支持政策有关资助经费申领工作的通知
发送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人员机构  发布日期: 2024-07-30

各学院(部)、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第一批青苗人才普惠性支持政策有关资助经费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校有关申领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博士学位,且取得博士学位后首次来(留)桂工作。

(三)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年龄计算时间截至工作合同签订之日(含)。

(四)第一批资助对象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人才工作重要文件印发之日(2022年6月13日)至2023年6月30日(含)入职的人员,入职时间以工作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五)与所在单位签订5年以上(含)工作合同,且在桂缴纳社会保险。

注:在职获得博士学位人员不得申领。

    二、资助经费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人才工作重要文件明确的标准,给予每人10万元(人民币、下同)生活补助,给予自然科学领域每人3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每人1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其中,对于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三、申领流程

(一)个人申请

8月1日至8月29日,申领教师在广西“数智人社”政务服务大厅(网址:https://www.gx12333.net/)上如实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青苗人才普惠性支持政策资助经费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青苗人才资助科研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申领教师从系统导出《申领表》《申报书》,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

相应证明材料:身份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人员还需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材料、工作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学院(部)审核推荐

8月30日-9月5日,学院(部)指定专人对申请者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和复核。审核无误后,在证明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在盖章处标明“经核对,与原件相符”。

基层单位纪委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把关,学院(部)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推荐意见。

四、所需报送材料

(一)自治区青苗人才普惠性支持政策资助经费申请情况汇总表(EXCEL版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PDF版,各一式一份);

(二)系统导出生成的《申领表》《申报书》及有关附件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其中1份签署所在学院(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附件材料按照目录归类整理,双面打印统一用夹子夹好(以便人事处统一盖章后扫描装订成册);

(三)《申领表》《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合并PDF版一式一份

基层单位纪委出具的廉政鉴定意见PDF版一式一份。

五、其他

请各学院(部)于2024年9月6日上午12点前,统一将以上材料报送至人事处人才办(雁山校区起文楼人事处576室),电子版材料以“学院(部)名称+青苗人才材料”格式命名统一发送至gxnurcb@126.com。

未尽事宜,请联系王霖15677087704、谢琴15978046478。

 

附件:自治区青苗人才普惠性支持政策资助经费申请情况汇总

                 

 

                                     人事处

                                                       2024年7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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